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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展科技(深圳)有限公司与北京华夏时空文化发展有限公司等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5)海民(知)初字第14920号
案件名称连展科技(深圳)有限公司与北京华夏时空文化发展有限公司等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5-04-10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连展科技(深圳)有限公司,北京华夏时空文化发展有限公司,深圳市玛希莱科技有限公司,天津亿鑫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

全文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海民(知)初字第14920号原告连展科技(深圳)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坪山新区兰景中路2号。

法定代表人林肇聪,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刘海力,北京市中咨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华夏时空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南大街12号天作国际中心1号楼A座22层02室。

被告深圳市玛希莱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福田大厦2009室。

被告天津亿鑫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华苑产业区(环外)海泰华科一路11号。

法定代表人刘士龙,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张岩,男。

本院在审理原告连展科技(深圳)有限公司诉被告北京华夏时空文化发展有限公司、被告深圳市玛希莱科技有限公司、被告天津亿鑫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中,原告连展科技(深圳)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北京华夏时空文化发展有限公司、被告深圳市玛希莱科技有限公司、被告天津亿鑫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连展科技(深圳)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连展科技(深圳)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北京华夏时空文化发展有限公司、被告深圳市玛希莱科技有限公司、被告天津亿鑫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一万五千八百七十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连展科技(深圳)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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