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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振和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5)深福法知刑初字第50号
案件名称陈振和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5-04-20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陈某

案由

案由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深福法知刑初字第50号公诉机关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陈某,暂住深圳市福田区,户籍所在地浙江省温州市平阳县。

因涉嫌犯有假冒注册商标罪,于2014年11月13日被深圳市公安局福田分局刑事拘留;

因涉嫌犯有非法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经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4年12月20日被深圳市公安局福田分局逮捕,现羁押于深圳市福田区看守所。

辩护人王子谋,广东方典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邹琴,广东方典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检察院以深福检刑检刑诉(2015)59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某犯非法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于2015年3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于2015年3月26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4月16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刘洁出庭支持公诉。

被告人陈某及其辩护人王子谋、邹琴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2年至今,被告人陈某租用深圳市福田区双龙通讯市场F68档口,在未经注册商标人授权的情况下,非法销售带有vivo、BBK、GIONEE、OPPO等品牌标识的手机配件。

2014年11月13日,民警在深圳市福田区爱华小区19栋103房抓获涉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标识的被告人陈某,现场缴获假冒OPPO、步步高、金立、VIVO、小米等品牌手机配件16480个,后又在深圳市福田区通天地双龙通讯市场F68号“旺鑫通��”档口,缴获假冒OPPO、步步高等品牌手机配件5900个。

次日,民警再次对爱华小区19栋103房进行搜查,缴获假冒vivo、GIONEE、OPPO品牌标识的手机配件11820个。

公诉机关提交了被告人供述及辩解、证人证言、相关物证、书证、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及照片等,公诉机关据此认为被告人陈某的行为已构成非法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被告人陈某当庭表示认罪,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

被告人陈某的辩护人辩称,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无异议。

被告人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自愿认罪,具有悔罪表现,系初犯,且被告人被羁押后全家人生活困难,请求法庭综合本案基本情况,给予被告人减轻处罚,给予被告人改过自新的机会。

经审理查明,广东欧珀移动通信有限公司经国家商标局核准注册第4571222号“”注册商标,有效期限自2008年4月28日至2018年4月27日止,核定使用商品为第9类的手提电话。

步步高通信科技有限公司经国家商标局核准分别注册第1634490号“”注册商标、第9773708号“”注册商标,有效期限分别自2011年9月14日至2021年9月13日、自2012年9月21日至2022年9月20日止,核定使用商品为第9类的手提电话。

深圳市金立通信设备有限公司经国家商标局核准注册第3361271号“”注册商标,有限期限自2004年2月7日至2014年2月6日止,续展至2024年2月6日,核定使用商品为第9类的手提电话。

北京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经国家商标局核准注册第8911270号“”注册商标,有效期限自2012年7月7日至2022年7月6日止,核定使用商品为第9类的手提电话。

2012年起,被告人陈某租用深圳市福田区通天地双龙通讯市场F68档口未经注册商标权利人许可销售带有上述商标��识的手机配件,并租用深圳市福田区爱华小区19栋103房作为其供货仓库。

2014年11月13日,深圳市公安局福田分局民警在深圳市福田区爱华小区19栋103房抓获被告人陈某,现场缴获假冒的印有上述注册商标的手机配件16480个;

在深圳市福田区通天地双龙通讯市场F68号“旺鑫通讯”档口,缴获假冒印有上述注册商标的手机配件5900个。

11月14日,民警再次对爱华小区19栋103房进行搜查,缴获假冒印有上述注册商标的手机配件11820个。

经清点,印有“”标识的手机后盖共8220个、镜面8500个、外壳180个、“”标识1000个;

印有“”标识的手机后盖340个、镜面3800个;

印有“”标识的手机后盖4420个、镜面500个;

印有“”标识的手机后盖1300个、“”标识1800个;

印有“”标识的手机后盖4140个,共计34200件。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一)物证、书证1、缴获的商标标识及手机配件。

2、搜查证、搜查笔录、扣押物品文件清单、扣押决定书。

3、商标注册证,显示涉案注册商标情况。

4、深圳市金立通信设备有限公司的鉴定报告,主要内容为涉案金立后盖、镜面,均是假冒“”商标的产品。

5、广东欧珀移动通信有限公司的鉴定证明,主要内容为涉案OPPO手机后盖、镜面、外壳及标识均为假冒“”商标的产品。

6、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的鉴定证明,主要内容为涉案小米手机后盖均为假冒“”商标的产品。

7、步步高通信科技有限公司的鉴定证明,主要内容为涉案步步高手机镜面、后盖、vivo手机标识及后盖均为假冒“”、“”商标的产品。

(二)证人证言证人赖某甲、赖某乙称,其受雇于被告人陈某,2014年起在福田区通天地双龙通讯市场F68号“旺鑫通讯”档口销售手机配件。

(三)被告人供述及辩解(四)勘验检查笔录、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广东欧珀移动通信有限公司的第4571222号“”注册商标、步步高通信科技有限公司的第1634490号“”注册商标、第9773708号“”注册商标、深圳市金立通信设备有限公司的第3361271号“”注册商标、北京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的第8911270号“”注册商标现均处于有效期限内,依法受法律保护。

被告人陈某无视国家法律,在未取得相关权利人授权的情况下,非法销售印有商标权利人标识的手机配件及商标标识34200件,属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应依法予以惩罚,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

被告人陈某购入的手机配件及标识尚未售出即被公安机关缴扣,被告人陈某因其意志以外的原因���得逞,系犯罪未遂,对被告人陈某依法可比照既遂犯从轻处罚。

被告人陈某自愿认罪,归案后能基本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具有一定的悔罪表现,可酌情从轻处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五条、第二十三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陈某犯非法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

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1月13日起至2015年5月12日止;

罚金自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缴纳完毕。

)二、扣押在案的假冒注册商标的手机配件依法没收,交由公安机关依法销毁。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魏    巍人民陪审员 姚  敬  东人民陪审员 吴  锡  钳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日书 记 员 朱淑乔(代)原野附法律法规条文如下:《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五条【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二十三条【犯罪未遂】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

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第五十二条【罚金数额的裁量】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

第五十三条【罚金的缴纳】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

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

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

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

第六十四条【犯罪物品的处理】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

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

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

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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