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黔03民初275号原告:恒安(中国)纸业有限公司。
住所地:福建省晋江市安东工业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0007661952860。
法定代表人:许连捷,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石吉玉,湖南弘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红花岗区廖姐烟酒水果店。
住所地: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桃溪路卉文花鸟市场06号门面。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20302MA6E62H82Y。
经营者:刘文均。
原告恒安(中国)纸业有限公司与被告红花岗区廖姐烟酒水果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22日立案。
本院审理中,原告恒安(中国)纸业有限公司以其与被告红花岗区廖姐烟酒水果店达成庭外和解为由,于2021年6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恒安(中国)纸业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理由正当,其申请撤诉系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的行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恒安(中国)纸业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恒安(中国)纸业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