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陆小强与海乔(三河)商贸有限公司、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沪73民初1150号
案件名称陆小强与海乔(三河)商贸有限公司、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上海知识产权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6-30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陆小强;海乔(三河)商贸有限公司;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全文

上海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沪73民初1150号原告:陆小强,男,1986年4月11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江山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叶敏,浙江杭知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海乔(三河)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廊坊市。

法定代表人:乔真真。

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

法定代表人:朱健翀,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坤力,上海未树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陆小强与被告海乔(三河)商贸有限公司、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2月7日立案。

诉讼中,原告陆小强以与被告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现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陆小强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25元,由原告陆小强负担。

审 判 员 杨馥宇二〇二一年六月三十日法官助理 杨青青书 记 员 侯楠竹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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