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石民五初字第00298号原告广东奥飞动漫文化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汕头市澄海区文冠路中段奥迪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蔡东青,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邰风。
被告三河华联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三河市京哈西路50号。
法定代表人李兰,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广东奥飞动漫文化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三河华联商贸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涉案专利:玩具刀(疾影),专利号ZL201030140981.2]纠纷一案中,原告广东奥飞动漫文化股份有限公司以双方已达成和解、被告支付5000元赔偿款为由,于2015年4月1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三河华联商贸有限公司的诉讼。
本院认为,原告广东奥飞动漫文化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东奥飞动漫文化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广东奥飞动漫文化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