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连知民初字第00085号原告上海丽凯婚纱摄影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赵广燕。
委托代理人司凯华,河南保航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连九。
原告上海丽凯婚纱摄影有限公司诉被告王连九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1月2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2015年4月10日,原告上海丽凯婚纱摄影有限公司以与被告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上海丽凯婚纱摄影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诉讼,系其对自身民事权利及诉讼权利的自行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丽凯婚纱摄影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上海丽凯婚纱摄影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王秀叶代理审判员 李红梅代理审判员 刘 宁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王雪竹法律条文附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