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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丽凯婚纱摄影有限公司与王连九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

基本信息

案号(2014)连知民初字第00085号
案件名称上海丽凯婚纱摄影有限公司与王连九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
法院江苏省连云港市中���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5-04-22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上海丽凯婚纱摄影有限公司,王连九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连知民初字第00085号原告上海丽凯婚纱摄影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赵广燕。

委托代理人司凯华,河南保航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连九。

原告上海丽凯婚纱摄影有限公司诉被告王连九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1月2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2015年4月10日,原告上海丽凯婚纱摄影有限公司以与被告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上海丽凯婚纱摄影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诉讼,系其对自身民事权利及诉讼权利的自行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丽凯婚纱摄影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上海丽凯婚纱摄影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王秀叶代理审判员  李红梅代理审判员  刘 宁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王雪竹法律条文附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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