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潍知初字第271号原告:山东百特电子有限公司。
住所地:山东省青州市。
法定代表人: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崔红艳,山东春水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雷鸣,山东春水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山东*****科技有限公司。
住所地:山东省青州市。
法定代表人:逄*,经理。
委托代理人:于世民,山东舜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山东百特电子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科技有限公司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山东百特电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415元,减半收取3207.50元,由原告山东百特电子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