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鄂武汉中知初字第03208号原告佛山市南海区畅旺玩具厂,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丹灶镇金沙东联劳边开发区。
投资人陈灼成,经理。
委托代理人潘文建,襄阳嘉琛知识产权事务所专利代理人。
被告赵银春,系个体工商户。
原告佛山市南海区畅旺玩具厂诉被告赵银春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专利名称:童车(C301小奶牛);
专利号:ZL20133009××××.7】一案,本院于2014年10月14日受理后,依法组成由审判员魏兰担任审判长,审判员杨元新主审、人民陪审员徐汉忠参加评议的合议庭,于2014年12月17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庭审后,原告佛山市南海区畅旺玩具厂于2015年3月25日因证据原因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佛山市南海区畅旺玩具厂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佛山市南海区畅旺玩具厂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5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275元,由原告佛山市南海区畅旺玩具厂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