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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苏泊尔股份有限公司与马丽、蚌埠中恒义乌国际商贸城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5)禹知民初字第00032号
案件名称浙江苏泊尔股份有限公司与马丽、蚌埠中恒义乌国际商贸城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5-04-14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浙江苏泊尔股份有限公司,马丽,蚌埠中恒义乌国际商贸城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安徽省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禹知民初字第00032号原告:浙江苏泊尔股份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70469768-6。

法定代表人:FREDERICVERWAERDE,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章庞宠,北京国舜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王鑫,北京国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马丽,女,1966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蚌埠市淮上区炳瑞家电营业部业主,经营场所:蚌埠市淮上大道3333号义乌国际商贸城三层A区A-0037、A-0038、A-0039、A-0040号。

被告:蚌埠中恒义乌国际商贸城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060804114-1。

法定代表人:杨维星,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姜薇,浙江森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朱超群,浙江森海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苏泊尔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马丽、蚌埠中恒义乌国际商贸城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因法律修改导致本案被告主体资格发生变化,原告浙江苏泊尔股份有限公司遂于2015年4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浙江苏泊尔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浙江苏泊尔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浙江苏泊尔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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