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粤知法著民初字第3号原告:黄庆游,男,汉族,1972年5月21日出生,身份证住址为南宁市。
委托代理人:李剑辉,广东泰旭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刘勇慧,广东泰旭律师事务所律师助理。
被告:东莞市大朗雄哥机电维修部(经营者为彭黎明,男,汉族,1969年8月15日出生,身份证住址为湖南省平江县城关镇南街281号),经营地址为广东省东莞市大朗镇杨涌村金朗南路195号D栋二楼205号。
本院受理原告黄庆游诉被告彭黎明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一案中,原告黄庆游于2015年4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庆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减半计算为人民币2206元,由原告黄庆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