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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七匹狼集团有限公司与肥城市盛世佳和购物广场有限公司、肥城市盛世佳和购物广场有限公司王西分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5)泰知初字第14号
案件名称福建七匹狼集团有限公司与肥城市盛世佳和购物广场有限公司、肥城市盛世佳和购物广场有限公司王西分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山东省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5-04-13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福建七匹狼集团有限公司,肥城市盛世佳和购物广场有限公司,肥城市盛世佳和购物广场有限公司王西分店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山东省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泰知初字第14号原告福建七匹狼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周永伟,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杨乃钦,山东军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尚绪雷,山东军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肥城市盛世佳和购物广场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钦涛,经理。

委托代理人魏庆海,山东信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郑成,山东信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肥城市盛世佳和购物广场有限公司王西分店。

负责人张素伟,经理。

原告福建七匹狼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肥城市盛世佳和购物广场有限公司、肥城市盛世佳和购物广场有限公司王西分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4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福建七匹狼集团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背法律法规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福建七匹狼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福建七匹狼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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