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湘0104民初2838号原告:苏州金记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吴中经济开发区田上江路202号。
法定代表人:金兴仓,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董文明,江苏商和专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瑞泷,江苏商和专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长沙市望城区星湘酒楼,经营场所长沙市望城区月亮岛街道万泰国际2楼201、202号。
经营者:王**,男,1979年12月2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湖南省长沙市望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建军,男,1976年9月29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广州市越秀区。
本院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原告苏州金记食品有限公司与被告长沙市望城区星湘酒楼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的过程中,发现本案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依法应当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三条、第二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