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汉中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陕07知民初54号 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地:上海市, 法定代表人:潘秋生,系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邵雅芬,陕西泽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凯丽,陕西泽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西乡县顺风百货经营部。
住所地:西乡县经营者:严胜军。
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西乡县顺风百货经营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24日立案,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6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以其与西乡县顺风百货经营部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该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0元,由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