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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张小泉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与姜堰区张甸镇杨杰百货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5)泰靖知民初字第0049号
案件名称杭州张小泉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与姜堰区张甸镇杨杰百货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靖江市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5-05-13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杭州张小泉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姜堰区张甸镇杨杰百货超市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江苏省靖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泰靖知民初字第0049号原告杭州张小泉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富阳市东洲街道东洲工业功能区五星路8号。

法定代表人张国标,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唐超,扬州市邗江区志诚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姜堰区张甸镇杨杰百货超市,住所地江苏省泰州市姜堰区张甸镇迎宾路1号。

经营者杨杰。

本院在审理原告杭州张小泉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姜堰区张甸镇杨杰百货超市为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13日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杭州张小泉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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