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肇中法刑执字第1694号罪犯甘瑞权,男,1983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出生地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流市,初中文化,现在广东省怀集监狱服刑。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9月17日作出(2012)佛南法知刑初字第2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甘瑞权犯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五十万元。
宣判后,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经过二审审理,于2012年12月6日作出(2012)佛中法知刑终字第22号刑事裁定,对其维持原判。
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
刑期执行至2016年3月10日。
执行机关广东省怀集监狱因罪犯甘瑞权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于2015年4月27日提出建议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报送本院审理。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罪犯甘瑞权在服刑考核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政治、文化和技术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获得嘉奖24次;
2013年7月获得表扬;
2014年1月获得表扬;
2014年7月获得表扬;
2014年7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
2015年1月获得表扬;
已缴交罚金六千元;
该犯并提供其户籍所在地民政局出具的困难证明。
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呈批表、减刑建议书、罚款收据、证明等在卷材料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罪犯甘瑞权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且部分履行了财产刑,并有证据证实该犯暂无履行全部财产刑的能力,监狱提请对该罪犯减刑的建议合法,但综合该犯的犯罪性质、改造表现及财产刑履行情况,本院依法对其减刑幅度予以调整。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甘瑞权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刑期执行至2015年7月10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