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朝民(知)初字第15364号原告李新兰。
委托代理人吴月超,北京夏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曾令,北京夏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敏特昭阳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北路3号幸福大厦A座606室。
法定代表人林亚琳,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连艳,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申哲函,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新兰与被告北京敏特昭阳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李新兰于2015年4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李新兰自愿申请撤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新兰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70元,由原告李新兰负担(已交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