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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金种子酒业股份有限公司与朱兴国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5)阜民三初字第00014号
案件名称安徽金种子酒业股份有限公司与朱兴国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5-05-06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安徽金种子酒业股份有限公司,朱兴国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阜民三初字第00014号原告:安徽金种子酒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河滨路302号。

法定代表人:锁炳勋,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王道安,该公司法务室员工。

委托代理人:XX龙,该公司法务室员工。

被告:朱兴国,男,汉族,1970年7月8日出生,户籍所在地江苏省徐州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安徽金种子酒业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朱兴国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经审查发现本案被告朱兴国因犯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八条之规定,本案应由被告监禁地或者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地人民法院管辖。

本院认为,因朱兴国正在服刑期间且其被监禁地不在安徽省阜阳市辖区,故本院对本案无管辖权。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移送至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

案件受理费2300元,退还预交人安徽金种子酒业股份有限公司。

审 判 长 刘    伟代理审判员 邵  静  怡代理审判员 程    畅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 记 员 叶志强(代)附(2015)阜民三初字第00014号民事裁定书所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人民法院发现受理的案件不属于本案管辖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受移送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受移送的人民法院认为受移送的案件依照规定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不得再自行移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八条双方当事人都被监禁或者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由被告原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被告被监禁或者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一年以上的,由被告监禁地或者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三十五条当事人在答辩期间届满后未应诉答辩,人民法院在一审开庭前,发现案件不属于本案管辖的,应当裁定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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