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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傲生与佛山市南海区肇科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4)佛中法知民初字第423号
案件名称何傲生与佛山市南海区肇科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5-05-07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何傲生,佛山市南海区肇科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佛山市银正铝业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佛中法知民初字第423号原告何傲生,男,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公民身份号码×××6313。

委托代理人肖平安,北京科亿知识产权代理事务所专利代理人。

被告佛山市南海区肇科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企业注册号440682000121406。

法定代表人何国兴。

委托代理人谭小涛,广东汇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贺红星,广东安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佛山市银正铝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中山。

法定代表人文家强。

委托代理人麦自强,该公司员工。

本院在审理原告何傲生诉被告佛山市南海区肇科机械制造有限公司、第三人佛山市银正铝业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专利号为ZL20102027××××.5)纠纷一案过程中,何傲生于2015年4月2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何傲生申请撤回起诉,是依法对其享有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何傲生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700元,减半收取1350元,证据保全费30元,合计1380元,由原告何傲生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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