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凌育海非法制造注册商标标识罪减刑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5)肇中法刑执字第1733号
案件名称凌育海非法制造注册商标标识罪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广东省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刑罚变更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5-05-26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凌育海

案由

案由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

全文

广东省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肇中法刑执字第1733号罪犯凌育海,男,1973年7月15日出生,汉族,出生地广西壮族自治区兴业县,初中文化,现在广东省怀集监狱服刑。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7月31日作出(2012)佛南法知刑初字第1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凌育海犯非法制造注册商标标识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十万元。

宣判后,同案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经过二审审理,于2012年9月18日作出(2012)佛中法知刑终字第8号刑事裁定,对其维持原判。

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

刑期执行至2016年3月11日。

执行机关广东省怀集监狱因罪犯凌育海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于2015年4月27日提出建议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报送本院审理。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罪犯凌育海在服刑考核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政治、文化和技术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获得嘉奖25次;

2013年6月获得表扬;

2013年12月获得表扬;

2014年6月获得表扬;

2014年6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

2014年12月获得表扬;

共缴交罚金6374.60元,并提供了该犯户籍所在地派出所出具的困难证明。

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呈批表、减刑建议书、罚款收据、证明等在卷材料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罪犯凌育海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且部分履行了财产刑,并有困难证明证实其暂无履行全部财产刑的能力,广东省怀集监狱提请对该罪犯减刑的建议合法。

综合该犯的改造表现及财产刑履行情况,本院依法对其减刑幅度予以调整。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凌育海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刑期执行至2015年7月11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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