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豫法知民终字第10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李民,系郑州市二七区顺发玩具商行业主,经营地址: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福寿街*号中天大厦*层***号。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青岛豪伟达玩具有限公司。
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棘洪滩街道中华埠社区。
法定代表人:徐翔先,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曲成武,山东博睿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刘贺,山东博睿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李民与被上诉人青岛豪伟达玩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豪伟达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豪伟达公司于2014年7月15日向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称原审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1、李民停止销售侵犯豪伟达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的行为;
2、李民承担本案公证费、律师费等豪伟达公司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及赔偿其经济损失3万元;
3、本案诉讼费由李民承担。
原审法院于2014年10月16日作出(2014)郑知民初字第608号判决。
李民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于2015年3月5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在二审程序期间,李民以已于2015年4月29日与豪伟达公司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李民申请撤回上诉,系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且不损害国家、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利益,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国务院《诉讼费用缴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李民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370元,减半收取185元,由李民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