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钟样君与深圳市爱谱数码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5)深中法知民初字第613-614号
案件名称钟样君与深圳市爱谱数码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5-05-15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钟样君,深圳市爱谱数码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深中法知民初字第613-614号原告:钟样君,男,汉族。

委托代理人:陈慧敏,广东国晖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耿璐,广东国晖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深圳市爱谱数码科技有限公司。

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福永街道桥头社区正中工业厂区5栋三层西A,组织机构代码590709334。

法定代表人:陈运梅。

本院在审理原告钟样君诉被告深圳市爱谱数码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二案期间,因原告钟样君未按规定预交本二案案件受理费共计人民币4600元。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款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二案按撤诉处理。

审 判 长 于  春  辉代理审判员 杨  馥  维代理审判员 费    晓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史彩云(兼)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

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并按照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用。

当事人交纳诉讼费用确有困难的,可以按照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

收取诉讼费用的办法另行制定。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

(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

(三)驳回起诉;

(四)保全和先予执行;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

(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

(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

(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

(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

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

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

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原告自接到人民法院交纳诉讼费用通知次日起7日内交纳案件受理费;

反诉案件由提起反诉的当事人自提起反诉次日起7日内交纳案件受理费。

上诉案件的案件受理费由上诉人向人民法院提交上诉状时预交。

双方当事人都提起上诉的,分别预交。

上诉人在上诉期内未预交诉讼费用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在7日内预交。

申请费由申请人在提出申请时或者在人民法院指定的期限内预交。

当事人逾期不交纳诉讼费用又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或者申请司法救助未获批准,在人民法院指定期限内仍未交纳诉讼费用的,由人民法院依照有关规定处理。

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费用,待实际发生后交纳。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关于当事人未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或者申请费的后果当事人逾期不按照《办法》第二十条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或申请费并且没有提出司法救助申请,或者申请司法救助未获批准,在人民法院指定期限内仍未交纳案件受理费或者申请费的,由人民法院依照当事人自动撤诉或者撤回申请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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