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湘高法民三终字第45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吴茂盛,系浙江省东阳市白云摇依摇童车厂负责人。
委托代理人张雪印,系浙江省东阳市白云摇依摇童车厂职工。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伍利民,系永州市冷水滩好孩子专卖店经营者。
委托代理人黄晓阳,系伍利民之女。
上诉人吴茂盛因与被上诉人伍利民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长中民五初字第0090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吴茂盛于2015年5月2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吴茂盛撤回上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吴茂盛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1300元减半后收取650元,由上诉人吴茂盛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