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沪0104民初4709号原告:TCL实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
法定代表人:李东生,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薛金豆,上海申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疆,上海申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市松江区车墩镇徽喜家用电器经营部,经营场所上海市松江区。
经营者:王志喜,男,1979年6月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霍邱县。
原告TCL实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市松江区车墩镇徽喜家用电器经营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23日立案。
原告TCL实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6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诉讼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现原告TCL实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诉讼策略调整为由申请撤诉,于法无悖,本院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TCL实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TCL实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陈亦雨二〇二一年六月二日书记员 房佳颖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