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京知民初字第564号原告北京萝卜特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工体东路20号2层202内1500室。
法定代表人查二红,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李德睿,北京市瀚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手游天下数字娱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万达广场6号写字楼2706室。
法定代表人舒松艳,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舒松明。
原告北京萝卜特科技有限公司(简称萝卜特公司)诉被告北京手游天下数字娱乐科技有限公司(简称手游天下公司)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27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在本院审理过程中,手游天下公司于2015年4月21日向本院出具证据证明其实际经营地址为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万达广场6号写字楼2706室。
基于该事实,萝卜特公司于2015年5月13日以前往安徽省相关法院立案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对手游天下公司的起诉。
本院经审查后认为,萝卜特公司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北京萝卜特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五十元,减半收取二十五元,由北京萝卜特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