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成知民初字第390号原告邓春雪,女,汉族,1992年9月11日出生,住四川省资阳市安岳县。
委托代理人陈登高,四川棠湖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成都良丰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
法定代表人李良锋,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易晓莉,四川拓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聂巧,四川拓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受理原告邓春雪与被告成都良丰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商标使用许可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5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可以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其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邓春雪撤回对被告成都良丰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6625元,减半收取3312.5元,由原告邓春雪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