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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利得利餐饮管理合伙企业与登封市市区爱尚王婆大虾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1)豫0192知民初593号
案件名称上海利得利餐饮管理合伙企业与登封市市区爱尚王婆大虾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河南省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6-22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上海利得利餐饮管理合伙企业;登封市市区爱尚王婆大虾店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文书内容 河南省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豫0192知民初593号 原告 上海利得利餐饮管理合伙企业(普通合伙),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外青松公路7548弄588号16幢2层E区77室。

法定代表人:李丹,该公司执行事务合伙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枫,河南有道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辰若,河南有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 登封市市区爱尚王婆大虾店,住所地登封市市区菜园路南段(颖河路居委会)。

经营者:刘源青。

案由 侵害商标权纠纷 诉讼 请求 1.判令被告立即停止对原告第8677265号“爱尚”注册商标的侵害,即立即停止在门头招牌、美团、饿了么等线上网站、APP等网络平台上使用与“爱尚”商标相同或相近似字样;

2.判令被告立即办理变更企业名称等相关手续,变更后的企业名称不得含有与“爱尚”相同或近似的文字;

3.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开支3万元;

4.本案诉讼等费用由被告负担。

裁定 理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二)有明确的被告;

……,经本院查明,被告登封市市区爱尚王婆大虾店已于2021年5月14日注销,故应当驳回原告起诉。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上海利得利餐饮管理合伙企业(普通合伙)的起诉。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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