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书内容 河南省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豫0192知民初593号 原告 上海利得利餐饮管理合伙企业(普通合伙),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外青松公路7548弄588号16幢2层E区77室。
法定代表人:李丹,该公司执行事务合伙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枫,河南有道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辰若,河南有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 登封市市区爱尚王婆大虾店,住所地登封市市区菜园路南段(颖河路居委会)。
经营者:刘源青。
案由 侵害商标权纠纷 诉讼 请求 1.判令被告立即停止对原告第8677265号“爱尚”注册商标的侵害,即立即停止在门头招牌、美团、饿了么等线上网站、APP等网络平台上使用与“爱尚”商标相同或相近似字样;
2.判令被告立即办理变更企业名称等相关手续,变更后的企业名称不得含有与“爱尚”相同或近似的文字;
3.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开支3万元;
4.本案诉讼等费用由被告负担。
裁定 理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二)有明确的被告;
……,经本院查明,被告登封市市区爱尚王婆大虾店已于2021年5月14日注销,故应当驳回原告起诉。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上海利得利餐饮管理合伙企业(普通合伙)的起诉。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