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闵民三(知)初字第166号原告北京游卡桌游文化发展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庆。
委托代理人张忠新,上海卓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谢兵,上海卓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市闵行区荣盛文具用品店,经营场所上海市闵行区莘庄镇疏影路***号*层北半间。
经营者朱荣。
原告北京游卡桌游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游卡公司)与被告上海市闵行区荣盛文具用品店(以下简称荣盛文具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2月16日立案受理。
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于2015年3月3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游卡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张忠新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荣盛文具店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判。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北京游卡桌游文化发展有限公司诉称,其成立于2008年,是中国大陆第一家立足于桌游设计与推广的专业公司,也是桌游这一全新娱乐方式的倡导者,自成立以来一直走在国内桌游行业的最前端。
原告于2008年推出的第一款产品《三国杀》在年轻华语玩家群体里获得广泛好评并迅速流行,《三国杀》系列产品已成为国内最普及、销量最高的桌游。
第XXXXXXX号“三国杀”商标由杭州边锋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边锋公司)申请注册后,授权原告在中国大陆范围内使用,并有权就未经许可使用此商标的行为进行维权,期限自2010年7月14日至2020年7月13日。
第XXXXXXX号商标由原告申请注册。
上述商标的核定使用商品均为第28类纸牌等,主要用于三国杀系列卡牌产品。
原告自2008年起进行了大量广告宣传,使三国杀系列卡牌在相关市场上获得了良好的认知度。
原告经调查发现,被告未经许可销售涉嫌侵犯原告上述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给原告造成较大经济损失,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一、立即停止销售侵犯第XXXXXXX号及第XXXXXXX号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的行为;
二、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为制止被告侵权行为所支出的合理费用计人民币20,000元(以下币种同)。
庭审中,原告明确,第二项诉讼请求中的合理费用包括公证费500元、购买侵权产品的费用20元及律师费3,000元。
被告上海市闵行区荣盛文具用品店未作答辩。
经审理查明,原告游卡公司成立于2008年12月15日,经营范围包括艺术创作、销售玩具、文具用品、计算机软件及辅助设备等。
第XXXXXXX号“”商标注册人为案外人边锋公司,核定使用商品为第28类纸牌、扑克牌等商品,注册有效期自2010年7月14日至2020年7月13日。
后该公司将该注册商标授权原告在中国大陆范围内使用,并授权原告以自己的名义就侵害商标权等行为提起侵权诉讼并获得相应的侵权赔偿,授权期限自2010年7月14日至2020年7月13日。
第XXXXXXX号“”商标的注册人为原告,核定使用商品为第28类纸牌、扑克牌等商品,注册有效期自2010年10月14日至2020年10月13日。
被告荣盛文具店设立于2014年4月23日,经营范围为文具用品、电脑耗材、日用小百货等的零售,设立资金数额为10,000元。
2014年7月9日,原告的委托代理人张忠新至被告的上述经营场所,以公证购买的方式购得标准版的《三国杀》游戏牌一副,支付20元,并取得被告开具的发票一张。
上海市静安公证处的公证员崔亚霞及工作人员徐静对上述过程进行了监督,并将购买的商品封存。
该公证处于2014年8月4日就上述公证过程出具(2014)沪静证经字第3253号公证书,原告支付公证费500元。
拆封上述公证封存的物品显示,游戏牌包装盒正面右下方及侧面均有“”标识、正面右上方及侧面印有上下排列的“YOKAGAMES”标识(以下简称“YOKAGAMES”文字标识),包装盒背面左下方印有左半部为第XXXXXXX号商标图形部分、右半部为上下排列的“YOKAGAMES”的图文标识(以下简称“YOKAGAMES”图文标识)。
原告以其生产的正品贴有防伪标识及条形码,且在包装盒背面标明了出品方及发行方的地址、电话等信息,而被告销售的商品没有防伪标识和上述详细信息为由,认为被告销售的商品属侵权商品。
以上事实,由原告提供的(2014)浙杭钱证内字第16384号公证书、《授权书》、(2012)京长安内经证字第8086号公证书、(2014)沪静证经字第3253号公证书及公证费发票、购买被控侵权商品的发票及当事人陈述等证据材料所证实。
本院认为,注册商标专用权受法律保护,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商标的,构成对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侵犯,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亦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侵权人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第XXXXXXX号商标经核准注册,现在有效期内,经该商标注册人的授权,原告有权使用该商标,并有权以自己的名义提起侵权诉讼及取得赔偿;
同时原告为第XXXXXXX号商标的注册人。
因此,原告有权就他人侵害上述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提起诉讼。
本案中,被告销售的游戏牌与第XXXXXXX号及第XXXXXXX号注册商标核定使用商品范围中的纸牌属相同商品。
被控侵权商品的包装盒上突出使用的“”标识与第XXXXXXX号商标相同;
包装盒上突出使用的“YOKAGAMES”文字标识与第XXXXXXX号商标的文字部分相同,“YOKAGAMES”图文标识与第XXXXXXX号商标的图形及文字部分均相同,仅排列方式不同,故均构成近似,容易导致相关公众将其与该注册商标产生误认,由此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
又因被告销售的涉案商品上无生产商名称、地址等信息,故本院认定被告销售的游戏牌属未经许可在同种商品上使用与原告主张的涉案注册商标相同和近似商标的侵权商品,被告的销售行为构成商标侵权,应依法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原告要求被告停止销售侵犯第XXXXXXX号及第XXXXXXX号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之诉讼请求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
对于原告主张的经济损失,因其未提供证据证明其因侵权行为所受到的损失或被告因侵权行为所获得的利益,本院结合原告商标的知名度,被告店铺成立时间、规模、侵权行为的情节及后果等因素酌情确定经济损失的赔偿数额。
对于原告主张的各项合理费用,均系其为本案诉讼所支出的合理开支,且金额合理,本院对此亦予以支持。
被告荣盛文具店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应视为其放弃质证和抗辩的权利,因此产生的不利后果由其自行承担。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六)项、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第二款、第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上海市闵行区荣盛文具用品店立即停止销售侵害第XXXXXXX号及第XXXXXXX号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
二、被告上海市闵行区荣盛文具用品店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北京游卡桌游文化发展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及为制止侵权行为而支付的合理开支共计人民币10,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00元,由被告上海市闵行区荣盛文具用品店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知识产权法院。
审 判 长 王 贞审 判 员 钱建亮人民陪审员 曹文进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一日书 记 员 杨秋月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五条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主要有:(一)停止侵害;
……(六)赔偿损失;
以上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一)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
(二)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
(三)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
……第六十三条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赔偿数额,按照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确定;
实际损失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
权利人的损失或者侵权人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参照该商标许可使用费的倍数合理确定。
对恶意侵犯商标专用权,情节严重的,可以在按照上述方法确定数额的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确定赔偿数额。
赔偿数额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注册商标许可使用费难以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三百万元以下的赔偿。
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商标法(2001年修正)第五十二条第(一)项规定的商标近似,是指被控侵权的商标与原告的注册商标相比较,其文字的字形、读音、含义或者图形的构图及颜色,或者其各要素组合后的整体结构相似,或者其立体形状、颜色组合近似,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误认或者认为其来源与原告注册商标的商品有特定的联系。
第十条人民法院依据商标法(2001年修正)第五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认定商标相同或者近似按照以下原则进行:(一)以相关公众的一般注意力为标准;
(二)既要进行对商标的整体比对,又要进行对商标主要部分的比对,比对应当在比对对象隔离的状态下分别进行;
(三)判断商标是否近似,应当考虑请求保护注册商标的显著性和知名度。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