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榕民初字第1057号原告福建三鑫隆新材料技术开发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州市马尾区。
法定代表人张木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汤贵凤,北京中银(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福州万润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州市晋安区。
法定代表人陈建强。
本院在审理原告福建三鑫隆新材料技术开发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福州万润建材有限公司专利侵权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未在法定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提出减、免、缓交案件受理费的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福建三鑫隆新材料技术开发股份有限公司自动撤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