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斐乐体育有限公司与温州市鹿城红蜻蜓皮鞋厂、曹海群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1)豫0192知民初542号
案件名称斐乐体育有限公司与温州市鹿城红蜻蜓皮鞋厂、曹海群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河南省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6-21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斐乐体育有限公司;温州市鹿城红蜻蜓皮鞋厂;曹海群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河南省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豫0192知民初542号原告:斐乐体育有限公司,住所地厦门市思明区嘉义路99号安踏营运中心12层A室。

法定代表人:赖世贤,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少波,福建达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寒粮,福建达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温州市鹿城红蜻蜓皮鞋厂,住所地浙江省温州市鹿城仰义渔藤路2号-2五楼。

法定代表人:陈时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威威,河南仰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曹海群,经营场所郑州市二七区中原国际鞋城二楼109号。

经营者:曹海群。

原告斐乐体育有限公司与被告温州市鹿城红蜻蜓皮鞋厂、曹海群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10日立案。

原告斐乐体育有限公司于2021年6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斐乐体育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的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斐乐体育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斐乐体育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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