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沪0104民初10901号原告:宁波博洋家纺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
法定代表人:蒋武吉,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玉玲,上海汇业(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贝贝,上海汇业(杭州)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福建泉州多思蒂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
法定代表人:余炳宇。
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
法定代表人:朱健翀。
原告宁波博洋家纺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福建泉州多思蒂贸易有限公司、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21日立案。
审理过程中,原告宁波博洋家纺集团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宁波博洋家纺集团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系当事人自主处分权利,且于法不悖,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宁波博洋家纺集团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525元,由原告宁波博洋家纺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汪景洪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一日法官助理 包 珺书 记 员 包 珺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