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合高新民三初字第00265号原告:福建七匹狼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晋江市。
法定代表人:周永伟,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刘晓东,山东远程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杨乃钦,山东军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合肥佳佳洁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
法定代表人:怀鹏飞。
被告:合肥佳佳洁商贸有限责任公司龙岗分店,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肥东龙岗开发区。
负责人:戚兵。
本院在审理原告福建七匹狼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合肥佳佳洁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合肥佳佳洁商贸有限责任公司龙岗分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福建七匹狼集团有限公司于2015年5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福建七匹狼集团有限公司的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内容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福建七匹狼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为275元,由原告福建七匹狼集团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