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高邮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邮知民初字第0057号原告联想(北京)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上地信息产业基地创业路6号。
法定代表人杨元庆,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孔剑凡、王红,江苏致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高邮市永乐电脑经营部,经营场所高邮市蝶园路改造工程6-602(43)号。
经营者季天祥。
本院在审理原告联想(北京)有限公司与被告高邮市永乐电脑经营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联想(北京)有限公司于2015年5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联想(北京)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联想(北京)有限公司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