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汴知民初字第32号原告中国石化销售有限公司河南石油分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郑东新区。
负责人焦德才,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朱红群,河南千业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委托代理人张会,河南千业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高伍。
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石化销售有限公司河南石油分公司(以下简称中石化河南分公司)因与被告高伍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于2015年1月28日向本院提起诉讼。
本院受理后依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审理。
在审理过程中,中石化河南分公司于2015年5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中石化河南分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中国石化销售有限公司河南石油分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25元,由中石化河南分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