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肇中法刑执字第1871号罪犯周兴日,男,1968年4月2日出生,汉族,出生地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流市,小学文化,现在广东省怀集监狱服刑。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2月1日作出(2013)佛南法知型初字第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周兴日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十万元。
宣判后,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经过二审审理,于2013年4月16日作出(2013)佛中法知刑终字第4号刑事裁定,对其维持原判。
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
刑期执行至2015年8月22日。
执行机关广东省怀集监狱因罪犯周兴日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于2015年4月27日提出减刑三个月建议,报送本院审理。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罪犯周兴日在服刑考核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政治、文化和技术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获得嘉奖12次;
2014年9月获得表扬。
已缴纳罚金1100元。
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呈批表、减刑建议书、罚款收据等在卷材料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罪犯周兴日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部分履行财产刑。
监狱提请对该罪犯减刑的建议合法。
综合其改造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周兴日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二个月(刑期执行至2015年6月22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