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汉中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陕07知民初45号原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泸州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500204706718H。
法定代表人:刘淼,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陕西泽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薛菲,陕西泽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汉中市汉台区心连心超市,住所地:汉中市汉台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610702MA6YQFLN3B。
经营者:全欣佩。
原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汉中市汉台区心连心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7日立案。
原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6月28日以其与被告汉中市汉台区心连心超市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已预交受理费550元,退回多预交受理费275元,由其持据到本院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