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沪0104民初14268号原告:河北巨因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保定市。
法定代表人:王英杰,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詹玉婷,浙江金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钟蝶荣,浙江衡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盐田区锦美人贸易商行,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
法定代表人:周锦美。
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
法定代表人:朱健翀,总经理。
原告河北巨因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市盐田区锦美人贸易商行、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19日立案。
原告河北巨因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于2021年6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河北巨因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撤诉于法无悖,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河北巨因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免于收取。
审 判 员 张玉标二〇二一年六月三日法官助理 姜萌萌书 记 员 姜萌萌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