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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盱眙龙虾协会与杭州市下城区慧康面馆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5)杭下知初字第57号
案件名称江苏省盱眙龙虾协会与杭州市下城区慧康面馆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5-05-07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江苏省盱眙龙虾协会,杭州市下城区慧康面馆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杭下知初字第57号原告:江苏省盱眙龙虾协会。

法定代表人:朱海波。

委托代理人:罗龙江、刘文华。

被告:杭州市下城区慧康面馆。

经营者:许彤。

本院在审理原告江苏省盱眙龙虾协会诉被告杭州市下城区慧康面馆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江苏省盱眙龙虾协会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未交纳诉讼费用,亦未向本院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诉讼费用的司法救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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