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杭下知初字第57号原告:江苏省盱眙龙虾协会。
法定代表人:朱海波。
委托代理人:罗龙江、刘文华。
被告:杭州市下城区慧康面馆。
经营者:许彤。
本院在审理原告江苏省盱眙龙虾协会诉被告杭州市下城区慧康面馆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江苏省盱眙龙虾协会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未交纳诉讼费用,亦未向本院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诉讼费用的司法救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