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宁知民初字第61号原告佛山市富奥斯门业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在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罗村下柏第二工业区前进路10号之五。
法定代表人周永根,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刘志伟,北京市隆安(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南京新瑶君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江苏省南京市秦淮区中山南路239号1306室。
法定代表人李洋,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李怀安,男,汉族,1965年10月10日生,南京市秦淮区安联建材经营部业主。
两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潘恒波,江苏衡鼎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佛山市富奥斯门业制造有限公司与被告南京新瑶君建材有限公司、李怀安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佛山市富奥斯门业制造有限公司于2015年5月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其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的合法权利,应予准许。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佛山市富奥斯门业制造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佛山市富奥斯门业制造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