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宜知民初字第29号原告广东奥飞动漫文化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汕头市澄海区文冠路中段奥迪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蔡东青,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岳斐、杨照飞,南京知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宜兴市和桥镇龙盛副食商店上海华联超市加盟店,住所地江苏省宜兴市和桥镇闸口海棠东路(J2)。
经营者王玉英。
本院在审理原告广东奥飞动漫文化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宜兴市和桥镇龙盛副食商店上海华联超市加盟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广东奥飞动漫文化股份有限公司于2015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与诉讼权利。
现原告广东奥飞动漫文化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经审查,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东奥飞动漫文化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广东奥飞动漫文化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