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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太太乐食品有限公司与宁波市鄞州高桥春艳调味品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5)甬鄞知初字第77号
案件名称上海太太乐食品有限公司与宁波市鄞州高桥春艳调味品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5-05-07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上海太太乐食品有限公司,宁波市鄞州高桥春艳调味品店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甬鄞知初字第77号原告:上海太太乐食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国华。

委托代理人:张颖。

委托代理人:蔡建昌。

被告:宁波市鄞州高桥春艳调味品店。

经营者:陈春艳,职业不详。

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太太乐食品有限公司与被告宁波市鄞州高桥春艳调味品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7日以与被告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太太乐食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上海太太乐食品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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