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榕民初字第623号原告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鹭江道98号28层01-09单元。
法定代表人黄法调,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陈成绩,福建智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连江县凤城豪华眼镜店,住所地连江县凤城镇816北路153号。
经营者邱锦武。
本院在审理原告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与被告连江县凤城豪华眼镜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已与被告达成庭外和解,故于开庭前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已与被告达成庭外和解系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的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连江县凤城豪华眼镜店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5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525元由原告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