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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与崔艳想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00264

基本信息

案号(2014)石民五初字第00264号
案件名称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与崔艳想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00264
法院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5-05-05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崔艳想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石民五初字第00264号原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泸州市龙马潭区南光路泸州老窖广场。

法定代表人谢明,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路晓静,湖北广众律师事务所石家庄分所律师。

被告崔艳想。

本院在审理原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崔艳想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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