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豫法知民终字��10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李珊珊,系郑州市二七区馨城毛绒玩具商行业主。
经营地址:郑州市二七区苑陵街**号*层*********号。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扬州蓝白工艺品有限公司。
住所地:江苏省扬州市邗江区江阳创业园北路**号2。
法定代表人:于建民,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曲成武,山东博睿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刘贺,山东博睿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李珊珊与被上诉人扬州蓝白工艺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蓝白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蓝白公司于2014年6月11日向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原审法院)提起诉讼。
原审法院于2014年11月26日作出(2014)郑知民初字第545号民事判决。
李珊珊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于2015年3月9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4月1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李珊珊及蓝白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贺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李珊珊以当事人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李珊珊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一百七十五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李珊珊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李珊珊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