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通中知民初字第0097号原告上海英雄(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普陀区祁连山南路2888弄2号206室。
法定代表人陶建明,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江莱,江苏长三角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港闸区易买佳百货超市,住所地江苏省南通市港闸区仁和锦居**幢*层*单元**层。
经营者钱祥。
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英雄(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港闸区易买佳百货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上海英雄(集团)有限公司于2015年5月28日以双方达成和解并已履行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上海英雄(集团)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英雄(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上海英雄(集团)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