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大邑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大邑刑初字第113号公诉机关四川省大邑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罗某。
因涉嫌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于2014年11月20日被大邑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四川省大邑县人民检察院以大检公诉刑诉[2015]11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罗某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一案,于2015年5月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5年5月11日、5月2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四川省大邑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张涛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罗某到庭参加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1年10月,被告人罗某用其亲戚于某某的身份信息在淘宝网上注册了“信誉是金商城”淘宝网络销售店(现已关闭)。
2012年9月,罗某明知“18服饰网”网站(网址:www.18fsw.com,已查处并关闭)销售假冒“耐克”、“阿迪达斯”注册商标的服饰商品,且价格明显低于市场正品的价格。
罗某利用其妻子于某的名字注册为该网站会员的资格(账户号:35217057),从“18服饰网”网以代购形式,在“信誉是金商城”淘宝网络销售店上以每件加价人民币(以下币种均为人民币)30元至100元不等向公众出售上述假冒“耐克”、“阿迪达斯”注册商标的服饰商品。
至“18服饰网”网站被查处关闭,罗某在“信誉是金商城”淘宝网销售假冒“耐克”、“阿迪达斯”服饰的总金额达97890元,获益36936元。
2014年11月20日,被告人罗某接民警电话传唤后到公安机关接受调查,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
案发后,罗某对违法所得的36936元予以了退赃。
上述事实,被告人罗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并自愿认罪,且有公诉机关出示且经庭审质证的公安机关的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情况说明,远程勘验工作记录、“18服饰网”和“信誉是金商城”淘宝网络销售店网址的网页截图、销售数据、退款数据、文件,罗某、于某某、于某的户口信息、结婚证复印件,证人李某某、于某某、于某、杨某某的证言,罗某的供述等证据证实。
罗某对指控证据不持异议,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罗某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而进行销售,销售金额属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应当依法处罚。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犯罪的定性和适用法律正确,本院予以支持。
罗某接民警电话传唤后,到公安机关接受调查,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是自首,可以从轻处罚。
结合本案中罗某有退赃情节,悔罪态度较好,本院在量刑时予以酌情从轻处罚并依法对其适用缓刑。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三款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第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罗某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拘役六个月,宣告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0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罚金在本判决生效之日缴纳。
)二、对被告人罗某的违法所得人民币36936元予以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 刘晓南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廖路遥附本案适用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金额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销售金额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
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
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
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
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
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
第七十二条第一款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
(二)有悔罪表现;
(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
(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第七十二条第三款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
第七十三条第一款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
第七十三条第三款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
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
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
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第二条第一款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金额在五万元以上的,属于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规定的“数额较大”,应当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