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粤高法立民终字第373-37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陈祥阳,男,汉族,住江西省吉安市。
系佛山市顺德区容桂胡师父厨具厂经营者,经营地址:广东省佛山市。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戴森技术有限公司(DysonTechnologyLimited)。
住所地:大不列颠及北爱尔兰联合王国。
授权代表人:GillianRuthSmith,公司知识产权事务总监。
委托代理人:闵磊、梁熹,北京市立方(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南昌珠三角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
法定代表人:陈其裕。
上诉人陈祥阳为与被上诉人戴森技术有限公司(下称戴森公司)及原审被告南昌珠三角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专利权分别为ZL20081017XXXX.8、ZL20101013XXXX.3、ZL20101013XXXX.X)纠纷管辖权异议三案,不服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佛中法知民初字第493-1、494-1、495-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三案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裁定认为,本三案属于专利侵权纠纷。
戴森公司公证购买被诉侵权产品的地点在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第五条的规定,戴森公司指控的侵权行为地位于广东省佛山市辖区内。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的规定,原审法院属于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的有权受理专利纠纷第一审案件的法院,故依法对本三案享有管辖权。
陈祥阳提出的管辖权异议不成立,依法应予以驳回。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五条的规定,裁定驳回陈祥阳对本三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陈祥阳不服原审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并将案件移送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审理。
主要事实和理由是:上诉人的住所地和被控侵权行为地均在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八十一条的规定,本三案应由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管辖。
原审法院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错误,请求二审支持上诉人的上诉请求。
被上诉人戴森公司未在法定期限内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经查,戴森公司以陈祥阳、南昌珠三角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未经许可,以生产经营为目的,擅自制造、销售侵害其涉案发明专利的大量无扇叶风扇产品,已构成侵权为由,向原审法院提起本三案诉讼。
戴森公司起诉时提交了由上海市卢湾公证处出具的进行证据保全的(2014)沪卢证经字第2527号《公证书》,以证明在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容桂容港路33号(容桂胡师父厨具厂)购买到涉嫌侵权产品,并对所购买的涉嫌侵权产品进行封存。
本院认为:本三案属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
戴森公司起诉时提交的证据初步证明广东省佛山市是本三案涉嫌侵权产品的销售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五条第二款的规定,原审法院作为侵权行为地且是最高人民法院指定于2014年12月21日前管辖辖区内第一审专利纠纷案件的中级人民法院,对本三案拥有管辖权。
至于陈祥阳的上诉理由,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的规定,基层人民法院对第一审专利纠纷案件不享有管辖权。
因此,陈祥阳的上诉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采纳。
原审裁定驳回陈祥阳提出的管辖权异议正确,本院予以维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江 萍审 判 员 刘清松代理审判员 邵静红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耿丽丽附相关法律法规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应当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
经过阅卷、调查和询问当事人,对没有提出新的事实、证据或者理由,合议庭认为不需要开庭审理的,可以不开庭审理。
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一律使用裁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专利纠纷第一审案件,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第五条:……侵权行为地包括:被控侵害发明、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产品的制造、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等行为的实施地,依照该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的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等行为的实施地;
外观设计专利产品的制造、销售、进口等行为的实施地;
假冒他人专利的行为实施地。
上述侵权行为的侵权结果发生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