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孔玮与武汉市东西湖区城乡建设局、武汉市亚美照明电器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5)鄂武汉中知初字第00271号
案件名称孔玮与武汉市东西湖区城乡建设局、武汉市亚美照明电器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5-05-29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孔玮,武汉市东西湖区城乡建设局,武汉市亚美照明电器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武汉中知初字第00271号原告孔玮。

委托代理人王晶,南京知识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杨燕,南京知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武汉市东西湖区城乡建设局,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东西湖区五环大道53号。

法定代表人管维福,局长。

委托代理人林理安,湖北怡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武汉市亚美照明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武湖农场发展大道。

法定代表人汪艳华,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孔玮诉被告武汉市东西湖区城乡建设局、被告武汉市亚美照明电器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专利名称:路灯灯具(PV-1单光源),专利号:ZL20063008××××.4】一案中,原告孔玮于2015年5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本案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孔玮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孔玮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25元,由原告孔玮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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