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武汉中知初字第00271号原告孔玮。
委托代理人王晶,南京知识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杨燕,南京知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武汉市东西湖区城乡建设局,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东西湖区五环大道53号。
法定代表人管维福,局长。
委托代理人林理安,湖北怡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武汉市亚美照明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武湖农场发展大道。
法定代表人汪艳华,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孔玮诉被告武汉市东西湖区城乡建设局、被告武汉市亚美照明电器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专利名称:路灯灯具(PV-1单光源),专利号:ZL20063008××××.4】一案中,原告孔玮于2015年5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本案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孔玮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孔玮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25元,由原告孔玮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