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恒源祥(集团)有限公司与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李小兵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1)沪0104民初14698号
案件名称恒源祥(集团)有限公司与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李小兵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6-03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恒源祥(集团)有限公司;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李小兵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沪0104民初14698号原告:恒源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黄浦区。

法定代表人:刘瑞旗,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史源,浙江金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

法定代表人:朱健翀,总经理。

被告:李小兵,男,1989年8月12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

原告恒源祥(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李小兵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24日立案。

原告恒源祥(集团)有限公司于2021年6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恒源祥(集团)有限公司申请撤诉于法无悖,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恒源祥(集团)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免于收取。

审 判 员 张玉标二〇二一年六月三日法官助理 姜萌萌书 记 员 姜萌萌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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