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索赔

专业商标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维权方案与判赔预期

电话咨询:133-9527-8911
上海希诺家庭用品有限公司与浙江匡迪工贸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5)浙金知民终字第69号
案件名称上海希诺家庭用品有限公司与浙江匡迪工贸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二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5-05-20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浙江匡迪工贸有限公司,上海希诺家庭用品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浙金知民终字第6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浙江匡迪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永康市唐先镇官山背工业区金福路8号。

法定代表人吕金匡,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胡巧华,浙江丽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施勇,系该公司行政部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上海希诺家庭用品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曹安路4560号9幢A区。

法定代表人张碧峰,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江卫,上海市万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闵顺杰,上海市万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浙江匡迪工贸有限公司因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法院(2014)金永知初字第5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浙江匡迪工贸有限公司于2015年5月2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浙江匡迪工贸有限公司撤回上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浙江匡迪工贸有限公司撤回上诉。

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3270元,减半收取1635元,由浙江匡迪工贸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商标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索赔

专业商标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维权方案与判赔预期

电话咨询:133-9527-89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