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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七匹狼实业股份有限公司、邹前胜侵害商标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4)昆民执字第436-1号
案件名称福建七匹狼实业股份有限公司、邹前胜侵害商标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执行实施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5-05-21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福建七匹狼实业股份有限公司;邹前胜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昆民执字第436-1号申请执行人福建七匹狼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周少雄,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邹前胜,男,1974年6月24日生,汉族,住鹰潭市余江县。

关于福建七匹狼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邹前胜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5月27日作出的(2013)昆民四初字第7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权利人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现查明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昆民执字第436号执行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它财产可供执行的,可以随时请求人民法院继续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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